运用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服务,其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非重点排污单位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全面“诊断”检查并出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的环保合法合规性审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等)、各类污染治理和排放达标性审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情况等)以及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审查(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环境隐患排查)等方面。
指导企业将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日常工作内容录入苏州市环境综合监管平台中,并通过该平台开展日常巡查。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上述内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导排污单位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开展整改效果的定期追踪,消除环境隐患。排污单位要将服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自身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留存备查。鼓励服务机构在完成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技术优势,为排污单位提供更多特色精准服务。
如:
1.环保合法合规性审查
2.污染治理和排放达标性审查
3.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审查
4.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
5.排污许可证申领
6.环境应急预案编制